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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5 更新时间:2010-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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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析】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为“表见代理”。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依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从而保障交易秩序和安全。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题】被代理人甲曾对乙表示已将销售业务代理权授予丙,而实际上甲并未授权给丙。后丙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则甲应对丙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08年真题) 【例题解析】本案所阐述的情形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构成表见代理,因此,甲应对丙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题是正确的。 【未来考查方式】(1)无权代理的种类;(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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